| 受理对象和条件:
商务部没有明确该项目行政行政许可条件,目前在执行中参照原外经贸部1997年5年月4日[1997]外经贸政发第230号文第一条制定的实施办法:“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
1、投资主体申请报告:
2、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合同;
3、境外企业章程;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
5、外管理部门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材料一式4份。
受理程序:
1、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我局征求使(领)管经商处(室)意见后报商务部核准;
2、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我局征求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核准。具体程序为:
(1)市贸易工业局收文;
(2)市贸易工业局拟文征求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
(4)处领导复核;
(5)报局领导核准;
(6)领取批准证书。
受理时限:自收到企业审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不含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出具意见时间)。
受理依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 费:无
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1号窗口)
咨询电话:82107475
投诉电话:82108148、820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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