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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服务投资中心
外商向深圳输出资本的主要形式

    一、 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采取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种类型。
    1、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具体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和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新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特点是:
    a、实行股权式合营,以货币为单位计算出资额,并计算中外双方的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有的比例。依中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双方的投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出资,都必须以货币计算双方的股权。
    b、中外双方以其股权作为其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的依据。中外双方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风险责任等方面均严格按照双方所享有的股权分享和承担,因而具有规范性的特点。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以合作经营的形式同中国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a、实行契约式合营,不用货币形式计算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中外双方权益依合同规定,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
    b、合作形式多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它的组织形式及法律地位的不同。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凡合作经营各方联系较松散、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成为中国的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c、经营管理方式的灵活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契约式合营,这决定了它管理方式的灵活性。企业依据合同规定,可以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在企业内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派。企业可以由中外双方的任何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者进行管理。

    二、 三来一补

    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l、来料加工,即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料等,必要时提供设备和技术,国内企业则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式样、质量进行加工,产品交给外商后,收取加工费。
    2、来样加工,即由国内企业按照外商提供样品的款式、规格和质量要求进行加工,产品交给外商后,收取材料费和加工费。
    3、来件装配,即由外商提供元器件、零部件、半成品,必要时提供技术或设备,按照要求进行装配,产品交给外商后,向其收取装配费。
l 补偿贸易的特点,是由外商向国内企业提供技术、设备、专利等作为投资,在项目投产后,以投资项目产品或其他产品分期偿还投资本息。

    三、 提供融资

    外商提供融资服务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银行信贷;二是出口信贷;三是购买有价证券;四是提供融资性租赁服务。

    l、银行信贷是指外国银行向深圳企业提供贷款的形式。银行贷款大体可分为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类。目前短期贷款主要有银行以同业拆借的形式借入;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有双边贷款和银团贷款两种,双边贷款只涉及两家银行,期限在3年至5年之间;银团贷款,一般用于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借贷双方要签订合同,重大项目政府会出面担保。
    2、出口信贷是出口商或出口商的往来银行向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提供的信贷。按贷款接受对象的不同,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卖方信贷是卖方(出口商)向买方(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信用,同时,出口商从本国银行获得相应的资金融通、以便周转。
    买方信贷是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提供贷款,用来支付进口商品货款,然后由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银行分期还本付息。买方信贷一般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家的商品;技术及其相关商品。
    目前中国已与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签订了出口信贷总协议。
    3、有价证券主要有股票和债券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的有价证券。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在深圳B股市场和上海B股市场上发行的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购买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目前中国企业主要在香港、纽约、伦敦、新加波等证券市场发行股票。
    对外发债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债券主要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或其他债券的有价证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具有一定期限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银行存款凭证。商业票据是指境内机构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发行期限为2至270天、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
    4、融资性租赁服务是指出租人用资金购置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按照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这是现代租赁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企业需要筹款添置机械设备时,租赁公司不是向其直接贷款,而是将代其购入的机器设备租赁给企业,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根据这种租赁形式的性质,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约,租期较长,租赁物的选择、修理、保养、管理均由承租人负责和承担。换句话说,金融租赁是由租赁公司融资,把机械设备买进或租进来,然后租给企业使用,企业按合同规定,以交租赁费的形式按期付款给租赁公司。合同期满后,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详细资料可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或本网站的法律法规资料库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