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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A、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及须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由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B、 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属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外经贸部门审批报市贸工局备案;
C、 服务贸易领域项目和需要市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平衡的专营专控项目仍由市外贸工局审批;
D、 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一并交审批机构,由审批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审;
E、 领取批准证书和工商执照登记后,再到相关各部门办理其他相关登记手续;
F、 投资者可自行到市、区两级部门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代办机构代理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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