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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CEPA服务贸易审批事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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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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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外资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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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WTO承诺 |
CEPA承诺 |
审 批 程 序 |
审批中需特殊提供的材料 |
| 种类 |
| 咨
询 |
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外资可拥有各数股权。在中国入世后6年内取消限制,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外商独资公司。 |
《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管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营业税除外)、营销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和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上述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 |
符合《CEPA》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条件的,深圳市外经贸局可依法审批。 |
审批中除须提供的文件、材料外(下同),其它无。 |
| 会
展 |
不允许外国展览公司成立独资公司及申请展览批文,只允许其与内地企业组成合营公司,与内地的展览公司或机构合办展览会。 |
《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不包括出国、出境展览)。 |
符合《CEPA》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条件的,深圳市外经贸局可依法审批。 |
无 |
| 广 告 |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仅指合资、合作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2、合营各方以广告经营为主业;3、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4、具备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5、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6、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
《CEPA》允许香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
1、项目中方或符合《CEPA》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条件的企业法人向深圳市工商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工商总局审定;2、凭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向深圳市外经贸局申报合同、章程;3、上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并办理批准证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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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规定》:1、允许设立合作会计师事务所;2、合作外方具备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3、合作中方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信誉、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资格。 |
《CEPA》承诺:1、对已持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实行;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由原来的半年延长到一年。 |
1、中方投资者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初审后报财政部审定;2、财政部批准后,由合作中方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并办理批准证书。 |
无 |
| 建筑及房地产 |
建筑业 |
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合资、合作的企业中方比例不低于25%。 |
《CEPA》中建筑专业服务方面承诺: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 |
审批权限: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由商务部审批,其资质由建设部审批;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的,由省级审批。 |
1)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的损益表。 |
| 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允许成立独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5%;2、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不少于规定注册人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不少于规定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3、合资、合作企业中以上外国服务者的人数应不少于规定人数的1/8。 |
《CEPA》中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方面承诺:1、设立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
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数为资质评定依据;2、允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3、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4、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商务部审批、其资质由建设部审批;申请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级审批。 |
2)投资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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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商务部申请的审批程序:1、申请者向深圳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其转报商务部;2、商务部向建设部征求意见;3、商务部根据建设部的书面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申请者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向建设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
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
| 房地产业 |
对提供买卖或租赁房地产服务,在中国设立企业或机构不受限制,但高标准房地产项目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在中国只限于建立合资企业,但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权。 |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平均建设成本2倍)服务;2、允许以独资形式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
符合《CEPA》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条件的,深圳市外经贸局可依法审批。 |
无 |
| 医
疗 |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2、中外双方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和医疗技术、设备或补充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不足;3、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4、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不低于30%;5、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
《安排》中承诺:1、合资、合作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可大多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2、具备香港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期限由一年延长到三年;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西医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1年的实习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参加内地的医生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4、允许香港大学口腔专业毕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行医一年以上后,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5、取得内地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西医、口腔、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可按前述规定取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6、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行医1年以上后,可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医师资格证书》;7、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
1、由深圳市卫生局受理申请后,转广东省卫生厅,经审核后再报卫生部审批;2、申请中医医疗机构的,由广东省卫生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卫生部批准;3、卫生部批准同意后,由深圳市外经贸局报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4、向广东省卫生厅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无 |
| 分销服务 |
批发 |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暂不允许独资商业企业;2、外方投资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能带动中国产品出口,申请前3年平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3、中方合营者申请前1年资产额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中国合作者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3年平均销售额在3亿人民币以上,为外贸企业的,申请前3年平均自营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4、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6000万人民币;5、中方投资者出资比例达到51%以上;6、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
《CEPA》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仍按对世贸承诺处理);2、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为2000万美元),前1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人民币)。 |
由深圳市外经贸局受理,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
1、投资各方近三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3、新设企业经营商品种类及进出口商品目录。 |
| 零售 |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1、申请设立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售额在20亿美元以上,前1年资产额在3亿美元以上;2、零售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人民币);3、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经营的,中方比例在51%以上,3家以下的,中方比例不低于35%。 |
《CEPA》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2、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3年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前1年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3、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600万人民币);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扩大到县级市;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世贸承诺处理;6、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外资审批,经营范围是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
| 外贸公司 |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1、外贸公司仅限于合资,中方持股比例暂不低于51%;2、外方投资者申请前3年年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的为2000万美元,外方比例在25%以上;3、中方投资者应具备外贸经营权,申请前3年年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中西部地区的为2000万美元;4、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人民币 |
《CEPA》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外贸公司;2、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前3年年均对华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的为500万美元;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1000万人民币。 |
| 特许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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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有关法规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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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服务 |
物流 |
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物流企业;2、外方至少有一方具备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3、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4、外商比例不超过50%;5、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
《CEPA》承诺: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
《CEPA》中符合香港服务提供者条件的普通货物运输、仓储企业的审批需上报商务部征求交通部意见后审批,其余可由深圳市依法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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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代服务 |
根据《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1、允许外商成立合资、合作货代公司,独资货代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商务部另行公布;2、外方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设立货代企业经营不满2年的,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货代企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4、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代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5、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
《CEPA》承诺: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业务;2、设立货代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空运企业300万人民币、陆运企业200万人民币、多式企业500万人民币)。 |
由深圳市外经贸局受理后,报商务部审批,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
1)国际货代服务:提供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的材料。 |
| 仓储服务 |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允许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形式从事道路货物仓储。 |
《CEPA》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仓储服务,最低注册资本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符合《CEPA》中香港服务提供者条件的,深圳市外经贸局可依法审批。 |
2)外商独资船务公司: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满3年。 |
| 审批程序:1、当地交通部门受理后,经省级交通部门报交通部审批;2、交通部批准后,由商务部或者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合同、章程。 |
| 道路运输 |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1、允许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允许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以及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2、外商投资旅客运输的必须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多于49%;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3、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50%以上用于客货运输站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
《CEPA》关于公路运输承诺: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独资经营道路货运业务;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市及自治区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
1、向深圳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广东省交通厅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2、交通部同意后,颁发立项批件;3、企业凭此批件向深圳市外经贸局报批合同、章程,初审后转商务部审批;4、经批准后,企业还要向广东省交通厅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向工商部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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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独资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
《CEPA》关于海运服务的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独资设立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以及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企业; |
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报经交通部批准后,由深圳市外经贸局依法审批。 |
| 船务公司 |
根据《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申请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资历,在拟设立企业的港口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立企业的港口城市一次;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
《CEPA》1、允许香港投资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2、允许香港投资者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应办理海关手续。 |
1、由深圳市外经贸局受理,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2、经批准后,向交通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
| 旅游服务 |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经营旅行社;2、外国投资者必须是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4、经营范围限于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CEPA》承诺:1、香港投资者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2、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3、居民个人赴港旅游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全省范围实施。 |
旅行社审批程序:1、中方投资者向深圳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国家旅游局,经批准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2、中方投资者向深圳市外经贸局报批合同、章程,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批,批准的颁发《批准证书》;3、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 |
无 |
| 饭店、公寓楼、餐馆设施审批程序:由深圳市外经贸局依法审批。 |
| 视听服务 |
根据《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1、音像分销企业允许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2、中国合作者拥有的权益不低于51%;3、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
《CEPA》: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超过70%;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超过75%;3、香港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后,不受进口配额限制。 |
音像分销企业审批程序:1、中方合作者向深圳市文化局申请,经广东省文化厅报文化部立项审批;2、文化部同意后,向深圳市外经贸局提出设立申请,报商务部批准;3、中方投资者持立项批文和批准证书,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 |
无 |
| 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1、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2、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和规划;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4、不得冠以境外影视、院线名称;5、合资电影院中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合作电影院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6、期限不超过30年;7、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录像、VCD、DVD的放映。 |
电影院审批程序:1、由中方向深圳市外经贸局申请,在征得广东省文化厅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2、商务部征得广电总局、文化部意见后,进行审批;3、经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后,向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法律服务 |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港澳律师事务所以合法执业;2、代表处代表是律师协会会员,在内地以外地区执业2年以上,首席代表执业3年以上;3、业务范围包括提供港澳或中国以外地区法律咨询、接受委托办理其获准执业地区的法律业务、接受港澳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所办理内地法律业务等。 |
《CEPA》:1、允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所与内地律师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营,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2、允许内地律师所聘用香港律师,但其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3、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4、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律师资格后,可在内地律师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5、对香港律师所在深圳、广州设立代表处的代表无最少居留时间要求,两地以外的代表处代表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最少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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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行 |
1、申请人资产规模:设立外资法人机构的申请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2、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3、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须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
1、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3、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4、具体业务范围;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它应付公众资金;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抵押信贷、商业交易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诺;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
1、在深圳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总行审批;2、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批准并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
| 证
券 |
1、从业人员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通过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由证监会审查通过,发给资格证书,在我国证券业从业,为包括设立交易所及结算所的限制。2、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资比例达到49%,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33%。 |
1、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2、简化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批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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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
1、申请人资产规模及资格: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2、参股保险公司比例:外国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为10%。3、个人从业资格:境外精算师需通过内地审批获取中国精算师资格;中国公司均可参与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4、加入时,允许设立外资比例不超过50%的合资寿险公司;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非寿险公司;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4年内取消强制分保要求;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 |
1、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内地市场准入的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2、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3、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司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需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4、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5、具体业务范围: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B、非寿险C、再保险D、保险附属服务 |
1、在深圳设立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2、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
| 电
信 |
1、可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等十七个地域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加入后2年取消地域限制;2、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
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5)信息服务业务。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3、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
1、由中方投资者向电信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经批准同意后领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2、中方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家商务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不跨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4、到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电信经营许可证书》。 |
在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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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须提供的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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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5份; |
|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 |
|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
|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等; |
| 5、新设企业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资企业只交企业章程,但须填报《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投资者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
| 6、经投资各方确认委派到新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
| 7、港方投资者(应符合CEPA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法人的情况下,须提交:(1)经香港有关机构(人士)核证的文件资料、(2)法定声明、(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证明书; |
| 8、填报《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
| 9、《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
|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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